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第6條 法規: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在臺外國軍人需要之導遊人員,其導遊證件及身分檢查,由警察機關掌理,但進入軍事管理區域,憲兵得檢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