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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在臺外國軍人紀律之糾察及警衛,由憲兵主辦,必要時得商請警察協助之,凡屬於普通之外籍僑民之調查、登記、檢查及監護等,由警察主辦。
必要時得商請憲兵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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