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第5條 法規: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凡指定經營外國軍人之飲食店、娛樂場所,其服務人員之管理及清潔衛生之檢查等事項,由警察機關負責辦理,但軍事機關所設經國防部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