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劃分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並加強其聯繫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 第2條在臺外國軍人紀律之糾察及警衛,由憲兵主辦,必要時得商請警察協助之,凡屬於普通之外籍僑民之調查、登記、檢查及監護等,由警察…
- 第3條凡在臺外國軍人與我國軍人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憲兵負責依法處理。凡在臺外國軍人或外籍僑民與我國人民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
- 第5條凡指定經營外國軍人之飲食店、娛樂場所,其服務人員之管理及清潔衛生之檢查等事項,由警察機關負責辦理,但軍事機關所設經國防部…
- 第6條在臺外國軍人需要之導遊人員,其導遊證件及身分檢查,由警察機關掌理,但進入軍事管理區域,憲兵得檢查之。
- 第7條憲兵指定發覺外國軍人之飲食店、娛樂場所有非法情事或發生有私自導遊外國軍人者,應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第8條憲警服行外事勤務,應密切合作,並互尊重其職權及地位,如有疑義應報請上級解決,不得當場爭執。
- 第9條憲警雙方處理外國軍人與我國軍民間之案件,必要時得互相抄送副本,其須向外國政府交涉者,應由承辦機關搜集一切證據,連肇事經過…
- 第10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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