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9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