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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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由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為之。因他人違反本法行為致其權益直接遭受危害之人,亦得為…
- 第3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或監護者,應以書面通知之…
- 第4條處罰有二種以上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 第5條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 第6條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 第7條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 第9條本法所稱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至五時而言。
- 第10條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左列事項認定之: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二、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三、違反義務之程度。四、行為所…
- 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 第12條(刪除)
- 第13條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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