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
- 第48條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執…
- 第49條被處罰人之住、居所或所在地非在前二條執行之警察機關轄區內者,得以處分書、裁定書或合併執行書之副本或影本,囑託被處罰人住、…
- 第50條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
- 第51條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二、懷胎滿五個月者。三、被拘留人之父…
- 第53條罰鍰及沒入款項之收繳,依一般法定程序辦理。
- 第54條沒入物品之處理,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之規定。
- 第55條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
- 第56條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警察機關應於接…
- 第57條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被處…
- 第58條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在場者,以言詞予以告誡,其未在場者,應將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之。
- 第59條執行通知單,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應受執行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二、應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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