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二、懷胎滿五個月者。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