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第31條 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行為人或嫌疑人亦得請求調查。警察機關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命行為人或嫌疑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但因其職業或職務上應守秘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