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第30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