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第22條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前項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應隨案送交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到場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