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第19條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