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當舖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
- 第4條當舖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適當…
- 第5條當舖業應於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當舖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開業經營者,應於本辦法…
- 第6條當舖業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
- 第7條當舖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於達成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
- 第8條當舖業應依已界定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範圍及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 第9條當舖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
- 第10條當舖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該當舖業監督。
- 第11條當舖業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
- 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當舖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當舖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 第13條當舖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檢視有無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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