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8條 當舖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並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當舖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