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當舖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並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當舖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