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20條 法規:當舖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營業管理 第20條 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