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18條 法規:集會遊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8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