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防護團設團部,下設消防班、救護班、工程班、防護班、供應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班,並得視需要設管制中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