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始得執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