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3條 法規: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