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1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91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二、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三、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不聽勸阻者。四、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不聽勸阻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