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5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三章 妨害公務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