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7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77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