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6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7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