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編 分則 ›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72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