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2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時效 第32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