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7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八章 通信及接見 第47條 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