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八章 通信及接見 第44條 被拘留人發受書信應經必要之檢查,除認為有妨害安全之虞者外,應准予發受。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