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六章 檢束 第32條 被拘留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之虞者,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使用警銬、警繩、腳鐐戒具或收容於保護室。但情況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