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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前二條之懲罰及戒具之使用,應告知其事由。
執行中已有悔改情狀或使用戒具原因消滅時,應即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終止其懲罰或停止使用戒具。
並將懲罰及使用戒具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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