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人員配置及勤務管理 第14條 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副主管長官、執勤官、刑事業務主管、副主管、拘留所主任、督察人員、各級查勤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應負拘留所勤務督導檢查之責。拘留所勤務督導由業務單位先編排督導計畫表,經主管長官核定後採機動方式實施。於收容被拘留人期間每日日勤、夜勤及深夜勤均不得少於一人次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