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17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7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查閱時,應載明申請查閱事由及被查閱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申請查閱人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對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為查詢目的以外之使用。二、不得對查閱所知之加害人為騷擾或犯罪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