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4條 法規: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凡經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除派有由駐衛警之機關團體所置用之槍枝,不予徵借外,依本辦法之規定徵借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