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3條 法規: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徵借自衛槍枝(包括彈藥),應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實施之。徵借自衛槍枝時,應在不妨礙軍事徵用法之範圍內實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