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2條 法規: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自衛槍枝之徵借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警察局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