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警政目
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14條
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14條
法規:
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3條
自衛槍枝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怠於交付徵借時,得強制徵借之。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
自衛槍枝徵借期間為三年,並得因治安需要,酌予縮短或延長之。前項自衛槍枝縮短或延長徵借期限,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
第9條
自衛槍枝在徵借期中如值換照期間,准延至槍枝發還後一個月內補辦換照手續。
第10條
自衛槍枝徵借完竣,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警察局應造具徵借清冊,分別報由直轄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彙轉內政部備查,徵借…
第11條
自衛槍枝徵借期滿,應發還原持有人,並收回原發之徵借憑證;如原持有人死亡或生死不明者,應交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回,並依照規定補…
第12條
徵借機關對於所徵借之自衛槍枝,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分別修復,或依照政府公告收購價格給予賠償。
第13條
自衛槍枝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怠於交付徵借時,得強制徵借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