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母法 第9條 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持有本條例第二條所列槍枝以外之槍砲彈藥及未經核准給照之超額自衛槍枝者,應由所屬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妥為收藏,未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不得轉賣或贈與,並監督出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