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母法 第8條 自衛槍枝持有人於自衛槍枝執照使用限期屆滿十五日前,應填具換領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申請換領新照,其式樣如附件一;換領新照時並將原執照繳銷。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因居留原因消滅而出境時,應將其所持自衛槍枝及所領槍枝執照交由出境聯檢機構查驗,經查驗無訛後,槍枝發還,將原執照收回轉送原發照機關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