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母法 第20條 過境旅客船員及航空器民航隨機工作人員,需登岸或離開飛機場時,其所攜帶之槍械應交由入境地海關暫時代為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