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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機關團體因警衛必要,得向當地警察機關請求派駐警衛,其有置槍必要者,應先檢同員工名冊,報由當地警察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准;其置槍數量,不得超過實有人數五分之一。
但負有治安任務之機關所需槍枝,得不受限制;其槍枝申請、配置、發照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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