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0條 法規: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自衛槍枝每枝發給一執照,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收照費十元,其餘槍枝照費二十元。但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得依國際慣例免收照費。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數量,應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使用。前項照費應解繳國庫。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支用五成充當查驗費用,並應分別辦理支出預算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