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駐衛警察之遴選條件如下:一、高中(職)以上畢業。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二、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三、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