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八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招考。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