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當地警察局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其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