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之薪級,依附表之規定,其薪津、實物代金、主管職務加給,得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待遇支給。但不得支領警勤加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