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6條 法規: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武器彈藥,由警政署統籌調配,並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編列預算購置警用武器彈藥,得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商請警政署統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