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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一。
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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