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5條 法規: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四章 演習 第35條 民防團隊之演習區分如下:一、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實施之災害防救演習。二、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演習。三、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施之全民防空演習。四、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