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3條 法規: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訓練 第3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對民防團隊之訓練,實施指導、督導、評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