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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民防團隊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策訂計畫實施,區分如下:一、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隊)、站:每年度實施一次或二次,召集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二)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年度實施一次,召集編組成員三分之一參加,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三、幹部訓練:對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山地義勇警察等民力任務隊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每次以四小時至八小時為原則。
四、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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